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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公示

2016-03-17 08:51:18

 

 
我院于2016年3月2日收到贡山县司法局报请对社区矫正服刑犯陆建明、吴亚星等2人的减刑案件,现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如下:
罪犯陆建明,男,1981年8月7日生于云南省贡山县,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贡山县丙中洛镇秋那桶村委会初岗组。
因犯非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贡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在贡山县司法局丙中洛司法所被执行社区矫正。
原罪犯主要事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罪犯陆建明在日当独河边用油锯将水冲材加工成24件榧木方料,同年10月30日陆建明雇请同村的王保军、高玉保、刘文兵将24件榧木方料从日当独河边背运至初岗组下面的公路边,之后又雇请张鹏(已判决)驾驶云3305683时俊拖拉机将24件榧木方料运到东那桥出售给两个不知名的外地人,同日22时30分,张鹏驾驶云3305683时俊拖拉机运输榧木方料至麦当,被贡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陆建明非法运输、加工、出售的24件木材树种为云南榧树,属于国家珍稀濒危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2.3793立方米,蓄积为5.6312立方米。2013年1月22日陆建明到贡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陆建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侦查机关成功破获二起刑事案件。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交纳。
改造期间表现
罪犯陆建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服从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上交月度思想汇报,按时参加季度考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自入矫以来累计受到两次表扬、一次重大立功。2014年9月12日,陆建明从本镇赶集回来的途中,路遇本村的桑某驾驶摩托侧翻坠入江边,车上载有一小女孩。陆建明赶到时,桑某已气绝身亡,小女孩在江边有随时被江水冲走的危险,情况危急,陆建明不顾自身安危,将小孩安全救上来,并配合派出所、交警干警把桑某的尸体抬到公路上。陆建明的舍身救人行为,受到派出所、交警领导当场表扬。贡山县人民政府授予陆建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罪犯陆建明入矫以来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完成任务较好,曾受两次表扬和一次重大立功表现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犯陆建明予以减刑十二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罪犯吴亚星,男,1983年10月18日生于云南省贡山县,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贡山县捧当乡迪麻洛村委会青马塘组。
因犯非法采伐、加工、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在贡山县司法局捧当司法所被执行社区矫正。
原罪犯主要事实:2013年3月间,罪犯吴亚星、李占荣携带有油锯、砍刀等工具到怒江州贡山县迪麻洛村集体林内,非法采伐得一棵活榧木树,将其加工成7件榧木锯材;在集体林内将一棵倒在地上的榧木加工成6件锯材;并在集体林内捡得2件他人丢弃在山上的榧木锯材。后二人将15件榧木锯材运回迪麻洛村吴亚星女朋友熊海燕家中藏匿。
2014年4月15日,吴亚星通过余秋华(在逃)联系得买主并请被告人李昊帮忙运输15件榧木锯材至福贡县城出售。次日,吴亚星、李占荣、李昊将15件榧木锯材运到福贡县城后,因无法和买主取得联系,吴亚星又通过杨志忠帮其联系得一保山市的买主“阿军”(姓名、住址不详)。“阿军”称将榧木锯材运至六库镇看过后再谈价格,三被告人遂将15件榧木锯材运至六库镇。17日凌晨1时许,“阿军”看过木材后,同意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15件榧木锯材,但要求将15件榧木锯材运至保山市隆阳区瓦窖镇交易,并同意支付给李昊运费3000元。“阿军”、吴亚星、李占荣驾驶杨志忠的三菱车在前带路,李昊驾驶云Q21917号货车拉运着15件榧木在后往保山方向行驶。8时许,当被告人李昊驾驶的车辆行至云龙县漕涧镇铁厂村至保山市瓦窖镇中和村的乡村公路上时被云龙县漕涧镇铁厂河口检查站查获。被告人吴亚星、李占荣即向云龙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经鉴定,涉案15件锯材为榧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合计2.916立方米,立木蓄积7.8387立方米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3000元。
改造期间表现
罪犯吴亚星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汇报思想认识情况,积极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无违法违纪现象,现实表现较好;利用自己的农用车辆帮助村里的老人家拉空心砖;尤其是在2013年8月11日,迪麻洛村青马塘小组河沟发生泥石流,吴亚星率先垂范,奋力抢险救灾,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为群众作出了重大贡献。矫正期间吴亚星三次受到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吴亚星入矫以来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完成任务较好,曾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犯吴亚星予以减刑六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0日。
如在公示期间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来信请寄: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庭。电话:3565523。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