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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公告

2017-05-12 09:14:33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州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到各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在一个月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资、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同时在怒江电视台、居委会、村委会公告栏、两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两级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5)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内,人民法院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在上述和解履行期限内有转移资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依法惩处。
三、被执行人如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存在拒不履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四、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后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举报监督电话: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0886-3565567;泸水市人民法院:0886-8888508;福贡县人民法院:0886-3412111;贡山县人民法院:0886-3513933;兰坪县人民法院0886-321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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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怒江州公安局
 
2017年5月10日